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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

2019-01-20 09:30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客户)与乙方(四川天府银行)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对甲方的资金进行运作,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免除银行责任。由甲方承担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产品风险提示书中揭示。 

  二、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账户中本协议项下理财款项做保留处理,并授权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账户中扣划本协议项下理财款项(对甲方投资金额较大或产品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乙方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如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如挂失、销户或被冻结)或余额不足,致使理财款项不能划转的,本协议无效,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赎回、撤销的单笔理财产品,不同期次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四、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相对应的《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等文本及文本中列明的经乙方确认生效的产品约定条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客户认购理财产品失败、银行或客户行权终止、客户违约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认购不发生效力。 

  七、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是甲方申请认购/申购的金额,产品如具有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则甲方持有金额应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应以乙方系统记载金额提出赎回、兑付等要求。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传档案管理部门,第三联客户留存,各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甲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以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运作规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甲方清楚知晓并遵守《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并签署《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所载内容,对所有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十一、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保密,监管要求规定的除外。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乙方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 

  第一条 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府银行)将向客户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并在产品到期向客户支付理财资金的服务。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客户均可凭有效证件、以合法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向四川天府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理财业务(以下简称理财业务)。 

  第三条 理财产品相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  发行期,是指四川天府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间,至起息日前一日结束。 

  (二)  起息日,是指开始计算理财产品的投资理财收益的日期。 

  (三)  提前终止日,是指四川天府银行或客户按照约定行使提前终止权,以提前结束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日期。 

  (四)  到期日,是指理财产品正常到期日。 

  (五)  存续期,是指理财产品自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六)  银行行权终止是指四川天府银行在约定的银行提前终止日终止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四川天府银行在行使提前终止权后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投资理财资金。 

  (七)  客户行权终止是指客户在约定的客户提前终止日终止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四川天府银行在客户行使提前终止权确认后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投资理财资金。 

  (八)  到期结清是指在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后,四川天府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兑付投资理财资金,并终止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客户在四川天府银行办理理财业务,需指定账户或新开立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四川天府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资金及兑付客户理财投资本金及收益。 

  第五条 四川天府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机构和理财业务办理时间以具体通告为准。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四川天府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七条 客户通过柜台办理理财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四川天府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四川天府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四川天府银行在理财业务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 四川天府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客户按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办理,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第九条 理财产品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免责 

  (一)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  如果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投资者认购的本理财产品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处置,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五)  四川天府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天府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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