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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产品服务信息描述规范

2023-09-26 03:21
                                

1.对公存款

对公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企事业单位存款,是银行与单位客户双方在存款时实现约定期限、利率、到期或定期支取本息的金融产品,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a. 服务客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客户(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

b. 币种:人民币。

c. 存期:根据产品类型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d. 利率: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定期存款则根据不同期限产品设定。

对公存款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存入:应包含存入账号或卡号、存入账户户名,存入方信息应真实有效。

b. 客户取出:应包含取出账号或卡号、取出账户户名,取出方信息应真实有效。

2.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中介,为客户提供的票据承兑、贴现、保证、代理收付款等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客户可便捷地进行资金往来和交易,同时也可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信誉度。

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收票人信息应包括收票人账号、收票人户名、收票人归属行。收票人信息应真实有效。

b. 票面信息应包括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票据类型、票据状态。票面信息应真实有效。

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收款人信息应包括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户名、收票款人归属行。收款人信息应真实有效。

b. 票面信息应包括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票据类型、票据状态,票面信息应真实有效。 

c. 票据贴现利率信息应包括贴现利率、贴现利息。

3.对公贷款

3.1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本外币贷款。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5)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6)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b. 贷款利率。我行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

a) 一年期以下贷款(含一年)原则上实行固定贷款利率方式;

b)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遇LPR利率调整时,可从LPR利率调整后按季度、半年或一年进行调整,也可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调整,具体的调整方式应与客户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c. 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投融资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币种。宜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支付结算币种一致。

b. 期限。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测算并与客户协商确:1.应考虑该笔贷款的用途以及该笔贷款资金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或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周期;2.应考虑申请人的经营特点以及未来其他可还款现金流量。

c. 用途证明材料。应说明贷款的实际用途。

d. 还款来源。应以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偿还贷款。

e. 担保方式。本品种可采取以资产抵押或动产(权利)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可任选其一,也可采取组合担保方式,对优质客户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具体要求参照业务办理时行内的相关要求执行。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为了使行内员工更好的了解产品(可基于产品特性类似的描写),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规定。用于购买、储备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占用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或投机;不得用于借贷以谋取收入;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与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b.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规定。应严格遵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有关规定。应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并在借款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允许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客户签订委托支付协议。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提款时应提供明确的用途证明材料。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应在申请提款时明确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类别及计划清单。

3.2 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通常是指除房地产贷款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从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等行业的客户。

b. 贷款利率。我行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

a) 一年期以下贷款(含一年)原则上实行固定贷款利率方式;

b)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遇LPR利率调整时,可从LPR利率调整后按季度、半年或一年进行调整,也可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调整,具体的调整方式应与客户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c. 贷款期限。贷款限期应根据客户项目规模及未来收入的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和客户的其他资金供给能力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还款方式及计划。

d. 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币种。应与借款人项目所需资金币种一致。

b. 期限。应从借款人项目的建设期、运营期等维度综合考虑。

c. 项目批文信息。应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立项、审批的相关文件。

d. 用途证明材料。应说明贷款的实际用途。

e. 还款来源。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

f.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等。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办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关项目资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境保护政策等。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b.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融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我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以及考虑项目风险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需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项目回报等因素。

3.3 法人按揭贷款

法人按揭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置生产经营用房、机器设备的本外币贷款。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生物医药客户,文旅酒店客户,科技装备客户,交通物流客户

b. 贷款利率。应满足根据不同币种,不同期限展示不同的基准利率。后续再结合和业务风险程度对应的正常利率和逾期利率浮动情况,确定贷款利率。

c. 贷款期限。应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经营特点,行业地位等确定。

d. 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投融资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币种。宜与借款人项目所需币种一致。

b. 期限。宜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匹配。

c. 用途证明材料。应提供企业所购买的房产、机器设备的预售/购买合同。

d. 还款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下游采购合同、产品专利研究的可行性报告等证明材料。

e. 担保方式。客户用于提供担保的方式应为本次按揭贷款所购置的房产/设备进行抵押担保。应满足押品无重复抵质押。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办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不拖欠工资与税款、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b. 法人按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规定。应严格遵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有关规定。应要求借款人明确贷款用于购置自用生产经营及办公用途的房产/机器设备,并在借款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允许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按揭类业务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需与客户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借款人在申请提款时应提供明确的用途证明材料。

4 表外信贷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我行从事的,按现行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信用业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费率。应根据不同币种,不同期限,不同业务场景展示不同的费率。后续再结合业务风险水平及合作情况对应的正常费率浮动情况,确定最终费率。

b. 贷款期限。应根据不同业务场景,企业经营状况,风险水平等确定。

c. 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等方式知会客户融资业务审批结果。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币种。宜与申请人业务场景所需币种一致。

b. 期限。宜与申请人业务场景所需期限匹配。

c. 用途证明材料。应说明贷款的实际用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d. 担保方式。客户根据业务场景不同可对应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大类下我行认可的具体担保小类。

为了满足公司员工对产品的了解需求,应该向公司员工提供以下信息,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表外业务办理规定。办理表外业务需满足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表外业务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行表外业务信贷政策。

b. 表外业务的期限要求。业务有效期应根据对应基础业务背景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业务背景项下业务合同约定期限。

5 实物贵金属

实物贵金属,包括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为主要材质的实物贵金属产品。

5.1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

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银行代理销售由特定贵金属产品供应公司或企业所提供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定制、产品售后、代理回购等服务的代理业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通过转账方式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产品预售时将从客户结算账户中全额扣划销售货款。代理实物产品价格由产品供应商提供,银行按照供应商所提供价格进行产品销售。

b) 代理销售产品的发票由供应商按银行向客户的销售金额直接向客户开具。

c) 实物贵金属产品委托定制:银行可根据客户委托,通过合作供应商进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委托定制。客户提出定制需求后,加工企业为客户制定设计方案并向客户进行销售报价。客户确定定制价格及设计方案后,需与合作供应商签订相关产品委托定制协议,并支付定制款项。

d) 实物黄金代理回购业务:银行同供应商签订协议,当客户持经银行渠道销售的或在其他渠道购买的实物黄金产品需求回购时,由供应商提供的黄金回购服务,客户与供应商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后,将实物黄金产品交由供应商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办理实物黄金代理回购服务。代理回购业务作为供应商提供的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售后服务,银行仅作为代理回购业务的渠道提供者,为供应商提供场地等资源。回购业务的提供、办理由供应商负责。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业务宣传:销售人员在从事贵金属代销业务过程中应对实物贵金属产品进行全面真实的解释和宣传,向客户明确银行代理地位,说明实物贵金属产品的经营主体是合作供应商公司,并对产品销售、提货流程、供应商售后服务范围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b) 合规销售:在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销售过程中,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物贵金属产品营销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在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宣传营销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5.2黄金积存业务

黄金积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用于记录其所持有的黄金份额增减变化和余额的黄金积存账户,客户在黄金积存账户内可以办理黄金积存份额主动购买、赎回变现、黄金份额储蓄等业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个人客户

b) 办理渠道:天府手机银行渠道

c) 服务时间段:各渠道积存开户、积存购买、积存查询、积存赎回等业务,业务办理时间段为每周一到每周五的9:3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无报价时除外)。

d) 黄金账户: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反映客户所积存黄金份额余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账户。记账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去尾法),余额不得为负数。通过此账户客户可完成积存购买、积存赎回、积存份额查询等交易。同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黄金积存账户。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业务宣传:黄金积存业务的宣传视频、海报、易拉宝、折页等材料应由总行统一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对宣传材料中有关业务或产品的相关内容做改动。

b) 合规销售:在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销售过程中,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黄金积存业务营销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在黄金积存业务宣传营销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6 贵金属租赁

黄金租赁是指银行通过黄金账户或现货等方式将黄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客户,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费率,收回等量黄金或者等值货币资金及孽息的行为。承租方拥有实物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黄金租赁客户为贵金属产业链中对于贵金属实物有需求的企业,借入方应为涉金企业,涉金企业指生产黄金,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贵金属矿采选(含伴生矿)、贵金属冶炼等行业的产业链上游企业,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金属工艺品制造、贵金属压延加工等行业的产业链下游企业,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设计黄金等贵金属的行业内对于贵金属实物有需求的企业。

b) 黄金质量。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格规定,或四川天府银行认可的质量和规格标准的黄金,使用人民币标价,价格单位为“元/克”,如AU9995、AU9999等。

c) 授信模式。低风险授信模式:承租人通过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模式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敞口授信模式:承租人通过银行敞口授信业务的模式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d)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应由黄金租赁业务双方合同约定分期还金计划。

e) 报价方式。租赁费率:在租赁期内可以固定费率或浮动费率形式体现(需在租赁业务协议中明确)。如承租方提前归还租赁黄金,按照归还的租赁黄金数量计算出客户应付租赁费,计费天数以客户实际租赁的日期为准,并且按约定上浮租赁费率。租赁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取标准由贸易金融事业部视业务规模、风险等级、客户关系等综合因素考量,租赁手续费减免或调整按总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f) 交付方式。线上租赁模式,所有交付行为均需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现黄金从借出方过户交付至借入方。归还的黄金必须是金交所指定冶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必须使用与租赁黄金同品、同规格、同重量的黄金,通过金交所进行黄金的货权转移,归还时间为银行金交所账户内收到账户黄金时间。线下租赁模式,租赁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实物黄金标的物进行货权转移。

7 商贸结算

7.1 出口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客户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本行,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审核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后按照信用证和客户指示寄单索汇的服务。

我行可为客户提供信用证通知、信用证转让和信用证审单议付服务。

a)信用证通知是指我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国外开来信用证的真实性后通知给客户的服务。

b)信用证转让是指我行收到代理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依照受益人的要求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服务。

c)信用证审单议付是指客户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我行,我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审核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后按照信用证和客户指示寄单索汇的服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

b) 结算费率。按审单金额的1.25‰收取 

c) 业务审批结果。审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 币种。宜与借款人信用证中支付结算币种一致。

b) 信用证正本。我行或他行开出的信用证正本。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为了使行内员工更好的了解产品(可基于产品特性类似的描写),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业务管理。需留存信用证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并归于信用证通知/转让/审单议付等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审单议付申请书、信用证/转让/审单议付/通知书、信用证电文或信函、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电文或信函的副本或复印件/影印文件,以及与开证行、受益人的有关往来函电等。

7.2 进口信用证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在客户发生进口交易行为时,我行依照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本行或他行开立以人民币或外币作为结算货币的信用证,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议付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该业务把买卖双方的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是我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的进出口双方;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进出口商;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的进出口双方。

b) 费率。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1.5‰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按承兑金额的1.5‰一次性收取;对开证手续费及承兑手续费,若开证的反担保方式为全额保证金、全额定期存单等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开证业务,按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0.5‰一次性收取;国际信用证手续费结合业务风险水平及合作情况对应的正常费率浮动情况,确定最终费率;若客户要求代开进口信用证,代开行收取我行对应费用若超过我行规定金额,按代开行标准收取。

c) 贷款期限。根据开证申请人与出口商签订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来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及付款期限。开证申请书应与贸易合同相关条款一致。

d) 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跨境人民币

e) 用途证明材料。应提供与出口商签订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

f) 还款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下游采购合同、产品专利研究的可行性报告等证明材料。

g) 担保方式。客户根据业务场景不同可对应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大类下我行认可的具体担保小类。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b) 在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或提供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c) 在我行办理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逾期、欠息或垫款等。

d) 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需求,开证金额与付款期限符合基础贸易背景,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跟单信用证;

e)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进口批文或外管局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进口批件应与开证申请书等其他文件相符。对开证时未能提交有关进口批件的企业,应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f) 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代理进口权,并要求其提交代理进口协议。

 

8 贸易融资

8.1 保函/备用信用证

开立保函业务是指我行应客户申请,以外币、跨境人民币为标的,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独立性的保证凭信,保证保函申请人向受益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在收到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后,由我行承担保函规定责任的业务。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承诺,开立备用信用证是指应客户申请,由我行开给受益人的,规定在申请人不切实履行有关合同的情况下,我行有代为偿付有关信用证金额义务的信用证。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有对外担保需求的申请人。

b) 费率。保函/备用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每季度按开证金额的1.5‰收取;若开证时反担保方式为全额保证金、全额定期存单等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开证业务,按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0.5‰一次性收取。若客户要求代开保函/备用信用证,代开行收取我行费用若超过我行规定金额,则按代开行标准收取。

c) 贷款期限。保函/备用信用证根据开证申请人真实担保需求确定具体授信期限。

d) 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跨境人民币

e) 用途证明材料。保函项下业务合同或标书等。

f) 还款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下合同、保函项下业务合同或标书等;如为承包工程项下,需客户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g) 担保方式。客户根据业务场景不同可对应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大类下我行认可的具体担保小类。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非融资性保函类(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等)项下业务应要求申请人已经与保函受益人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邀约或通知;保函业务的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能够提供符合保函开立机构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措施。

b) 如果是办理贸易项下非融资性保函,除了上述准入门槛外,还应同时满足:一是贸易双方之间原则上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二是双方交易的商品通过国内质量验证,商品在市场上销售情况良好。

c) 融资类保函业务的是一种不同形式的银行融资方式,除了需要对授信主体、授信担保方式、贸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之外,更需要进一步对保函的相关条款包括不限于保函名称应与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一致、保函的金额应为一确定数值、如涉及利息应在保函中列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明确银行担保的最高限额、应列明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对申请人责任随合同进展逐步递减的保函应列有银行担保责任相应递减的条款等。

d) 索赔条款及文件。索赔条款一般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了索赔权利时担保人方予付款的原则。证实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单据/文件的形式体现。

e) 律适用条款。涉外保函原则上应适用国际惯例或第三国法律如香港法、英国法等。对于适用受益人所在地法律的,必须强化对保函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申请人应为银行重点客户,且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f) 保函出具后,应加强对被保证人、反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担保物及保函项下有关的履约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一旦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g) 是对于明确注明截止日期的保函,若因受益人要求或被保证事项履行完毕等原因需提前终止保函效力时,应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并收回保函正本。加强保函文本的保管,防止留存的保函文本遗失带来的潜在风险。

8.2 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买入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本行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包括出口信用证项下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客户对象。国内外具有真实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交易的企业;业务申请人应为合法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销售业务及稳定的销售市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b) 贷款利率。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同业报价等情况,参照当日市场行情合理定价。

c) 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业务审批情况,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 币种。宜与借款人信用证中支付结算币种一致。

b)期限。宜与借款人信用证中支付结算周期相匹配。

c)用途证明材料。应说明贷款的实际用途。

d)信用证下远期汇票已由承兑行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付款行承兑;

e)担保方式。客户用于提供担保的方式应可对应到以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大类下具体担保小类。如涉及押品,应满足押品无重复抵质押。

f)办理国内证福费廷时,增值税发票在办理时经查验正常;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为了使行内员工更好的了解产品(可基于产品特性类似的描写),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 福费廷贷款用途的规定。福费廷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b) 福费廷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规定。应严格遵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有关规定。应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并在借款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允许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客户签订委托支付协议。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提款时应提供明确的用途证明材料。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应在申请提款时明确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类别及计划清单。

 

 

 

8.3商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再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贴现利率。应根据不同承兑人,不同期限,不同业务场景展示不同的贴现利率,具体业务执行批复利率。

b)贴现期限。贴现期限的计算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票面到期日止。202311日起开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02311日前开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由于票据票面到期日为节假日而产生调整天数的,贴现期限在加计调整天数后可突破上述限制。

c)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知会客户贴现资金到账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票据种类。

b)期限。宜与申请人业务场景所需期限匹配。

c)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应说明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缘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d)担保方式。客户根据业务场景不同可对应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大类下我行认可的具体担保小类。

为了满足公司员工对产品的了解需求,应该向公司员工提供以下信息,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业务办理规定。办理商票贴现业务需满足贴现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银行信贷政策,国家对其经营资质有要求的,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行要求。

b)期限要求。贴现期限的计算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票面到期日止。202311日起开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02311日前开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由于票据票面到期日为节假日而产生调整天数的,贴现期限在加计调整天数后可突破上述限制。

8.4 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业务确认后,向客户出具《业务确认书》

b)需增减保理额度,出具《保理业务额度》

c)应收账款的管理服务,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保理业务申请书》。

b)《保理业务变更申请书》

c)营业执照、贸易合同或订单、商业发票等能确定权利业务的商业文件。

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b)双方贸易关系稳定、合作期间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c)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确定,各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明晰无争议。

 

 

 

8.5 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应受益人(出口商)申请,我行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即期或远期付款单据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受让有关单据权利,为受益人融通资金的短期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客户对象。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

b)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币种,不同期限,不同业务场景展示不同的费率。后续再结合业务风险水平及合作情况对应的正常费率浮动情况,确定最终费率。押汇利率本币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在LIBOR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c)贷款期限。即期信用证项下到期日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到期日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收汇日后3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

d)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投融资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币种。宜与借款人项目所需币种一致。

b)期限。即期信用证项下到期日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到期日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收汇日后3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

c)用途证明材料。出口合同、出口批件等。

d)还款来源证明材料。该证项下所有应收款项、客户正常经营收入,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押汇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

e)担保方式。出口信用证项下所有应收账款。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融资金额。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我行可根据客户情况自行决定出口押汇的融资比例,但最高押汇金额不得超过索汇金额的95%,如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应从索汇金额中扣除有关费用,我行出口押汇金额应做相应扣减。

b)业务管理。 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总行反洗钱管理有关规定,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资,在客户生命全周期和业务开展全流程中,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对涉及海运提单的业务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加大审核力度,充分利用我行黑名单系统等渠道对收发货方、船运公司、船舶、港口等信息进行检索,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买卖双方交易不符合以往惯例、商品或发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等具有高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应认真核查客户贸易背景,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要求。出口押汇业务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按照我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各种可能影响出口商偿债能力及偿债意愿的风险因素,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8.6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是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我行应开证申请人与其达成信用证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其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客户对象。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进口商。

b)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币种,不同期限,不同业务场景展示不同的费率。后续再结合业务风险水平及合作情况对应的正常费率浮动情况,确定最终费率。贷款利率本币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在LIBOR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c)贷款期限。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押汇到期后的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d)业务审批结果。审批完成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投融资业务审批情况。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币种。宜与借款人项目所需币种一致。

b)期限。宜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匹配,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

c)用途证明材料。进口合同、进口批件等。

d)还款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下游采购合同、产品专利研究的可行性报告等证明材料。

e)担保方式。进口信用证单据及货物所有权。

为了满足行内员工对产品了解的需要,应向行内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审查条件。在我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进口代付项下的融资业务的客户,须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应与我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日前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b)业务管理。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融资后我行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货物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贷款到期日前客户经理督促贷款申请人将还款资金划入我行。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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