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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

    2016年12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

      (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披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经营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金融机构推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前,应当开展外部安全评估,并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准确披露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

      (五)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二)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业务及相关事务进行宣传或者推广等。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损害其他同业信誉;

      (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

      (四)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六)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七)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八)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九)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进行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建立灾难备份和数据恢复机制,确保系统平稳、顺畅运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机构应当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根据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书面使用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该授权或者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授权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

      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索取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授权或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授权或者同意其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做出相关授权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因监管、审计、数据分析等原因需要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数据的,应当严格内部授权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在内部使用及对外提供等流转环节的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为处理跨境业务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机构(含总公司、母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为完成该业务所必需的关联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其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包括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的,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举报程序直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投诉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或者投诉请求的;

      (三)投诉人非金融消费纠纷当事人本人,且又未经当事人授权的;

      (四)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

      (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所投诉事项已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已执行的;

      (七)被投诉的机构已经提供了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对投诉者是公平合理的;

      (八)投诉者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

      (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不予受理的投诉申请,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由,并告知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中止对该事项的处理,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中止办理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直接受理的投诉,属于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

      投诉事项涉及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交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通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办理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投诉情况统计。统计应当客观真实,不得瞒报、漏报。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消费纠纷。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

      (一)进入事件发生现场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综合研究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草案;会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涉及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以金融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以及金融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环境评估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原则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可能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责范围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改正。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其董(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

      (二)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向其上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内部、社会通报相关信息;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五)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远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

       什么是校园网贷

      校园网络贷款,即企业通过建立网络借款平台,利用大学生群体收入低、消费高、信誉强并且有以父母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源”的特点,开展相关“大学生网络信贷”的金融信贷服务,特别针对在读大专、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发放的学生贷款产品。 

      通常认为,比较正规的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 

      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部分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等。 

      三是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不良校园贷” 

      主要指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平台。 

      不良校园贷大多具有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内像滚雪球一样使原本的千元贷款滚成万元乃至数十万欠款。不良校园贷通过低门槛借贷引诱大学生过度消费,不注重贷款人信息保护,甚至以威胁、骚扰、公布裸照等违法方式催还贷款,引发了大学生出走、自杀等极端现象,给高校和大学生本人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校园网贷诈骗套路知多少 

      (一)以好处为诱饵,引诱贷款 

      诈骗分子在大学校园内以“给好处费”为诱饵,让大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在网贷平台贷款,事后给大学生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现金作为“好处费”,并承诺所有贷款均由自己来还,与帮其贷款的大学生毫无关系,然而一旦贷款成功,便人间蒸发。 

      (二) 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押金 

      诈骗分子一般在搜索引擎上大量散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待大学生搜索到该公司信息后与其联系,便伪造贷款合同,并要求大学生缴纳数千元的保险金,有些还会继续以信誉不足等为由,多次要求学生向其转账。 

      (三)骗取学生信息,迅速转账 

      诈骗分子还会先通过各种手段,如制作虚假贷款申请表获得大学生手机暂时使用权、银行卡以及个人信息,将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绑定后再交还学生,并以该大学生名义在网贷平台多次办理大学生贷款,时刻关注到账信息,一旦到账迅速转移,随后销声匿迹。 

      (四)谎称“黑户”漏洞,套现分红 

      这种方式主要是让大学生分期贷款购买高端电子产品后再低价出售,套现后诈骗分子成功“分红”,事后贷款平台催大学生还款时,“大忽悠”已不知去向。 

      (五)额度小,期限短 

       “额度小” 是为了迎合大学生的借款需求;“期限短” 是为了间接提高贷款利息, 而且短期的总利息看起来不会很高, 大学生比较容易接受。 

      (六)采用“砍头息” 

      给借款人发放借款时,贷款公司(或贷款平台)会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是“砍头息”。 

      (七) 还不起款,给你介绍还款路径 

       这意味着借款人将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易引发“连环贷”。不少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后,拆东墙补西墙、利滚利,借款人的债务就越滚越高,后患无穷。 

      (八) 规避法律风险做假流水 

      由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规避这一风险,一些贷款公司先将承诺的款项打入借款人的账户, 然后让借款人取出来,再从中取走一部分钱,所以,最后借款人拿到手的钱并没有承诺的那么多,但实际还款金额却是承诺的借款数额。 

      (九)贷款合同免责条款无本万利 

      一些校园贷款平台的服务协议里,都有免责条款,其中明确有些情况是网贷平台不承担责任也不赔偿的。在实际操作中,网贷平台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免责条款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不良校园网贷防范 

      (一)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虚荣,不攀比,良性消费,防止冲动消费。 

      主动对校园网贷做一个充分的了解,并且知道利息是如何收取的。还要合理规划自己的日常消费,量入而出,理性消费,切忌攀比消费,各类电子产品不需要高大全,够用就行。 

      (二)坚决不做卡奴、贷奴 

      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且要综合比较,尽量不分期购物,同时切忌以贷还贷。 

      (三)平时可参加勤工俭学缓解压力 

      节流的同时还需要开源,在大学里有很多可供学生自己支配的课余时间,可以在平时多参加一些兼职,不仅能得到一定的工资收入改善生活,还能提前适应社会环境,当然在兼职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上当受骗。 

      (四)大学生应注意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管理,无论是身份证、学生证还是支付宝、银行卡账户,都不宜随便透露给他人,以免被有心人用作其他用途。 

      (五)强化法律意识,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假如进行了校园贷,自己的权益却被侵害,应如何维权。 

      (六)不参与校园网贷行为 

      不在校园内宣传网贷,不做网贷代理人或中介,不向同学介绍网贷经历或网贷路径,更不能直接开展网贷业务。 

      (七)正规公司都有正规流程,放贷之前就要求交纳费用的贷款公司统统可计为骗子公司,请不要相信。 

      (八)以贷款培训作为入职前提的公司也可直接列为骗子公司,可上工商局查询。 

      (九)无论在任何场合之下,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更不要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替他人贷款,否则要承担贷款连带责任或还款责任。 

      (十)法律是道红线也是一道护身符。作为大学生不要参与不良校园网贷,不做网贷代理,不宣传网贷,不触碰法律这条红线;如果深陷网贷陷阱,一定要寻求警方的帮助,寻求法律的保护,不可走向极端。 

  • 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权

      Q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权?

      A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 

          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向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 

          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投诉中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 

  • 电信诈骗又出新招!

      临近年底,各类五花八门的电信网络诈骗又有抬头趋势。 

      “猜猜我是谁?” 

      “这是我的新号码,请惠存!” 

      你是否也接到过这样的电话? 

      正值岁末,我行提醒广大客户:一是识别来电号段,“171170”开头的来电手机号均为虚拟号段,凡此来电均不可信;二是在实施转账、汇款行为时,必须核对人员身份信息,拒绝给陌生人转账汇款;三是接陌生电话必须引起警觉,提高自身防骗意识,不轻信、不理睬、不透露自己及家人身份、存款、银行卡信息等。 

      四川天府银行整理了九条防电信诈骗秘籍,请牢记! 

      1. “验证码”谁都别给 

      银行、支付宝等发来的“短信验证码”是极其隐秘的隐私信息,且通常几分钟之后即自动过期,所以不得向任何人和机构透露该信息。 

      2.手机不显号码,别接 

      目前,除极少数军政方面人士还拥有“无显示号码”电话之外,任何政府、企业、银行、运营商等机构均没有“无显示号码”的电话,所以今后再见到“无显示号码”来电,直接挂断就好。 

      3.闭口不谈卡号和密码 

      无论电话、短信、QQ聊天、微信对话中都绝不提及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码等信息,以免被诈骗分子利用。 

      4.有些号不能接但能打 

      为了防止遇上诈骗分子模拟银行等客服号码行骗,遇上不明来电可选择挂断后,再主动拨打相关电话(切勿使用回拨功能),这样可以保证号码的准确性。 

      5.钱财只能进不能出 

      任何要求自己打款、汇钱的行为都得长心眼,我行建议如需打款可至线下银行柜台办理,如心中有疑惑,可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咨询。 

      6.陌生证据莫轻信 

      由于个人隐私泄露泛滥,诈骗分子常常会掌握用户的一些个人信息,并以此作为证据,骗取用户信任,此时切记要多长个心眼——绝不轻易相信陌生人,就算朋友家人,如果仅仅是在网上,也不可轻信。 

      7.钓鱼网站要提防 

      切不可轻易信任那些看上去与官方网站长得一模一样的钓鱼网站,中病毒不说,还可能被直接骗走钱财,所以在登录银行等重要网站时,养成核实网站域名、网址的习惯。 

      8.新鲜事要注意 

      诈骗分子常常利用最新的时事热点设计骗局内容,如房产退税、热播电视节目等都常常被骗子利用。如果不明电话中提及一些你从未接触过的新鲜事,也切莫轻易当真。 

  • 银行卡防盗刷小知识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盗刷手段层出不穷,给持卡人带来资金损失。为此我们总结了部分银行卡防盗刷小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尽快到银行把你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芯片卡不易被复制,安全度更高。

    二、定期修改你的银行卡密码,且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网络支付密码等交易密码尽量不要一致,尤其不能设置成简单数字组合的密码。

    三、选择相对正规的商户进行交易,在POS机刷卡或使用手机支付时,视线始终放在你的银行卡上,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

    四、在银行ATM办理业务时,请注意插卡处是否有异样,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有问题时直接联系银行官方客户服务电话,不相信ATM机附近张贴的任何联系方式。

    五、手机中不要轻易安装不明软件,尽量不要点击不明短信中的各种链接。网络购物时,不轻易点击电脑上弹出的网站或非法链接。

    六、出国游玩时,请尽量使用芯片卡消费。尤其注意动账短信,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后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进行确认,如非本人交易还请立即办理口头挂失。也可登录手机银行使用我行“安心锁”进行锁卡交易。

  • 个人信用常见问题

      一、信用报告是什么?信用报告哪里来?

      信用报告记录信息主体信用活动、反应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主要是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的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

      目前我们常说的信用报告来自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现在有哪些个人征信机构?

      国内个人征信机构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体。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222日公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获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

     

      三、个人信用报告建立“黑名单”制度吗?

      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个人信贷交易明细记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并无所谓的“黑名单”。

      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来判断个人未来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同时对具有不同贷款消费和还款习惯的客户进行差别管理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四、征信查询次数过多会影响贷款吗?

      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金融机构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金融机构以审核贷款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反映出个人在哪些银行进行过贷款申请,银行对此类信息也比较关注。

      本人在人民银行柜台和通过互联网查询,也就是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并不会对贷款产生影响。

     

      五、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多久?不良记录能铲单吗?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我国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若确属错误上报,经信息报送机构确认,是可以纠正错误信息的。

      记住,不良信用记录铲单是骗局  

      面对不良信用记录,一些人为避免不良信用记录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选择轻信网络上的各类“不良信用记录花钱铲单”广告,最后不仅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消除,还将承受额外的经济等其他损失。

     

      信用记录不能随意修改 

      《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未经证实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无论是征信机构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不得擅自对信用记录进行修改。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有了不良信用记录怎么办 

      对老百姓来说,如果确实有了不良信用记录,最重要的就是尽快终止不良行为,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

      对未结清的贷款,建议尽快偿还逾期欠款,正常使用贷款余额并按期足额还款。

      对于有逾期记录的信用卡,建议尽快偿还逾期欠款,并正常使用、按期足额还款。

      通过改善信用行为,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这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