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须知
l 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l 本产品属于中低风险、较高收益理财产品,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l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l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7日年化收益率、上日年化收益率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四川天府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四川天府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l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以通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四川天府银行所有。
l 本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提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评估报告是帮助理财产品投资者了解并清楚知晓产品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必要资料,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再次申购理财产品时主动要求四川天府银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l 本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者权益须知是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您深入理解并无疑问、无异议的条件下确认。
二、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熊猫理财功夫系列28天定开03期净值型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GF28D03 |
产品登记 | 本产品已经向监管机构报备,并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了发行登记, 登记编码为:C1079620000241,您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进行查询 |
产品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 |
适合投资者 | 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理财产品份额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募集期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除募集期外,申购赎回等交易以每个开放日公布净值为准)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结构 |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期,通过提出约定申购申请,在开放日申购下一封闭期的理财产品。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期,通过提出约定赎回申请,在开放日赎回上一封闭期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约定赎回全部理财产品份额,则投资者剩余理财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封闭期参与投资。(以上申购赎回均按照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净值确认交易) |
产品募集期 |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6日 |
产品成立日 | 2021年1月27日 |
产品到期日 | 2031年1月15日 |
产品期限 | 3640天(大写叁仟陆佰肆拾天,理财天数计算规则:算头不算尾),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四川天府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封闭期期限 | 28天,第一个封闭期自成立日起算,最后一个封闭期截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如果下一封闭期的期限发生调整,将在上一封闭期的开放期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公布。 |
产品开放日 | 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同时也为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该日称为开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开放日自动顺延到下两个工作日)。四川天府银行在开放日确认申购赎回份额(成立日2021年1月20日除外);开放日当天不接受约定申购及约定赎回。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将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产品开放期及开放日信息将于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公布,具体信息以网站公布为准。 |
产品开放期 | 熊猫理财功夫系列28天定开03期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开放期为:T-7个自然日至T-1个自然日,T为开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开放日自动顺延到下两个工作日,该开放日前、后一个相邻封闭期作相应调整,下一个开放日不受影响)。例如,2021年10月6日为原定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2021年10月9日。产品开放期及开放日信息将于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公布,具体信息以网站公布为准。 |
申购及赎回 | 1.在开放期,通过提出约定申购申请的,在开放日确认申购下一封闭期的理财产品份额;通过提出约定赎回申请的,在开放日确认赎回上一封闭期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份额。未约定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则投资者持有剩余理财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封闭期参与投资,开放期最后一天19:00:00后不允许申购和赎回。(以上申购赎回均按照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净值价格确认) 2.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四川天府银行按照先申请、先赎回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如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则视为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四川天府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4.当接受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对该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四川天府银行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暂停认购/申购、拒绝大额赎回、暂停赎回等措施,切实保护该产品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该产品无法继续认购/申购或赎回时,四川天府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银行间市场货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3)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四川天府银行将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上述情形消除时,四川天府银行将及时公告并恢复上述业务办理。 |
本金及收益兑付 | 1.如投资者约定赎回成功的,在每个开放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金额,节假日顺延。 2.如若投资者未在开放期约定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则投资者持有剩余理财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封闭期。 |
分红及转换份额 | 1.四川天府银行视情况选择分红时机及金额。(例如:1份产品份额净值为1.05元,计划产品每单位份额分红0.02元,则投资者持有1份产品份额将获得0.02元的现金分红。分红后如无其他资产价格变动等影响产品净值波动的因素,则产品净值为1.03元整。) 2.四川天府银行视情况选择份额转换。(例如:投资者持有1份净值为1.05元的产品份额,转换后投资者持有1.05份净值为1元的产品份额。)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 1.投资者首次购买最低金额1万元整,申购金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追加; 2.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0份。 |
产品销售渠道 | 手机银行、柜面渠道 |
产品规模上限 | 总规模100亿元(大写壹佰亿元整),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对产品规模上限进行调整。 |
理财资产托管及费用 | 理财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托管费:本产品按理财产品上一日净资产收取年化0.01%的托管费, 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产品上一日净资产*0.01%/365。 |
产品管理人及费用 | 产品管理人:四川天府银行。 1.固定管理费:本产品按理财产品上一日净资产收取年化0.30%的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固定管理费=产品上一日净资产*0.30%/365。 2.浮动管理费:按开放周期计提,当一个完整的开放周期结束,产品扣除销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按净值折算的该周期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范围上限时,则超过部分10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按净值折算的该周期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范围下限时,管理人有权进行浮动管理费回拨,即以该周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基准下限所需回拨金额与已计提未支付的浮动管理费余额孰低者对投资者进行回拨。 四川天府银行有权调整管理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如有调整,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通告。 |
销售费 | 本产品按理财产品上一日净资产收取年化0.00%的销售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销售费=产品上一日净资产*0.00%/365。四川天府银行有权调整销售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如有调整,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通告。 |
业绩比较基准 | 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年化2.00%-2.30%。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在每个开放日前,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会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采用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综合投资策略,判断不同资产组合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配置比例,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货币市场工具当前及未来收益水平预测、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拟投资其他债权类资产的收益水平等情况,基于产品的投资策略,结合资本利得、资产信用利差、久期敞口及流动性溢价,扣除相关税费成本,进行综合测算得到上述业绩基准范围。 |
理财收益计算基准 | ACT/365 (实际理财天数/365天) |
产品单位净值 | 1.产品单位净值为产品总净资产除以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到期清算。 2.开放日(T日)为估值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两个工作日,估值日当日测算T-1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并于当日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渠道公布。 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 |
收益计算方法 | 1.产品申购确认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 2.持有期间浮盈=(持有期最近日产品单位净值-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对应持有份额;(该收益为账面收益,实际收益以赎回情况为准); 3.实现收益=(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对应份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净值)*对应赎回份额。 |
提前终止条款 | 四川天府银行有权按照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四川天府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通告。 |
税务处理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其他约定 | 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投资者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申购本金份额。 |
三、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由四川天府银行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逆回购交易、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以及由以上资产构成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80%-10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比例为0-20%,杠杆率不超过140%。四川天府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四川天府银行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三个月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约定。非因四川天府银行主观因素导致不足前述比例的,四川天府银行将尽力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收益测算
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理财资金承担的费用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管理费、销售费等。以上费用在收益分配之前以电汇、转账等方式支付。
2、理财产品收益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四川天府银行于每周期起始日(即开放日)公布上一周期最后一日产品(即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净值。投资者按照公布产品净值确认申购赎回,投资者持有量以份额计算。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本产品进行分红或份额转换,如确认分红,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3、收益分析与收益测算
计算公式:
申购确认份额=申购金额/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份额*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
投资者持有理财当日市值=投资者持有份额*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资金将在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入账,如果是部分赎回,赎回交易确认金额为当日赎回份额按产品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净值计算的金额;如果是全部赎回,赎回交易确认金额为全部份额按产品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净值计算的金额。
理财市值金额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份额小数点后两位采取截位规则。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情景分析
以下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假定某一周期,投资者在T-7日至T-1日间约定申购该理财产品100万元。T-1日产品净值为每份额1元,四川天府银行在T日确认投资者申购成功份额100万份(100万元/1元=100万份),产品开始投资运作。下一个封闭期内投资者持有份额100万份。
若投资者于T-7日至T-1日间约定赎回产品份额100万份且T-1日产品净值为每份1.000635,则投资者将在T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赎回资金1000635.00元(1000000*1.000635=1000635.00元)。最终计算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在该封闭期的收益为635.00元(1000635.00-1000000.00=635.00元)。
若投资者于T-7日至T-1日间约定赎回份额80万份且T-1日产品净值为每份1.000635,则投资者将在T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赎回资金800508.00元(800000*1.000635=800508.00)。投资者并将继续持有20万该产品份额进入下一周期。
若投资者于T-7日至T-1日间约定赎回99.5万理财产品份额,则赎回后持有份额5000份(1000000-995000=5000份),低于最低持有份额10000.00份,赎回失败。此时,若投资者全部赎回100万理财产品份额,在T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收到理财本金与收益合计1000635.00元;若更改赎回份额,则按实际赎回份额结算。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均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
最不利投资情形: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五、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频率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开放日进行一次估值。如遇季度、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4)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 分别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按成本法估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上市公司股票估值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胶、流通受限股票、长期停牌股票和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方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
(4)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未上市公司股权
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5.优先股
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支付条款,采用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 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7.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底层资产估值方式由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约定。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8.衍生金融工具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运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上述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9.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0.其他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具备活跃市场的、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值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估值方法的调整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管理人应按相关现定要求使用调整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6位小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提高单位产品净值的精度。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六、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产品包括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详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四川天府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四川天府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四川天府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协议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充分披露事件的原因、解决措施以及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立超过90日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90日以上,产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的,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估值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等;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布最近一日产品份额净值。
6.临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八、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产品净值随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产品申购、赎回、清算以产品的净值为计算基础,投资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投资者声明:本人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产品说明书内容,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投资者签章: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三、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对投资金额较大或产品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四川天府银行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投资者。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投资金额较大指个人投资者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单笔金额超过50万(含)以上;风险等级较高指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或高风险。
四、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及最不利投资情形。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投资产品,经四川天府银行评估为中低风险理财产品,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投资期限见产品说明书。
最不利投资情形: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五、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您的本金将面临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可能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募集规模过小、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等,经四川天府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四川天府银行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
2.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3.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将导致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到期本金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可能面临利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不可赎回本期产品,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5.再投资风险: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四川天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6.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现收益率视投资资产收益情况确定;产品的实现收益率随市场波动,并存在本金亏损风险。
7.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财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8.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四川天府银行按照理财协议书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通告。如果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四川天府银行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
10.税收风险:四川天府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四川天府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客 户 确 认 栏 | (注: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并签章以完成确认) 本人已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人属于: 投资者(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确认人(签章): |
一、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投资者线上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提出申购理财产品意向→了解产品及产品风险→完成在线风险评估问卷→完成视频认证、确认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理财申购操作
(二)投资者线下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提出申购理财产品意向→提交身份证件→向营销人员了解产品、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风险、签风险提示书→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签风险评估报告→签产品协议书→开立账户、存入相应资金→协助网点办理申购操作→登记《理财产品重要单据投资者签收登记表》→领取产品销售文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申购的理财产品
(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投资者完成风险评估问卷->评估结果展示->投资者评估结果确认
(二)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申购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风险类型 | 适合的产品类型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 |
稳健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 |
平衡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 |
成长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 |
(三)产品风险等级标准
四川天府银行根据产品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评级为四川天府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产品 | 风险特征描述 |
低风险产品 | 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但投资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产品 |
中低风险产品 | 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投资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产品 |
中等风险产品 | 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投资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产品 |
中高风险产品 | 本金和投资收益都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产品 |
高风险产品 | 本金和投资收益都面临极大不确定性的产品 |
三、四川天府银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一)如遇理财产品募集期调整,四川天府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渠道以信息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公告。
(二)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四川天府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渠道以信息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公告。
(三)如遇需要通告的事件,四川天府银行也将及时通告。
(四)四川天府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四川天府银行官方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投资者向四川天府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对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四川天府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投资者服务电话(400-16-96869),投诉电话(028-67676621)进行咨询投诉,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五、四川天府银行联络方式及提示
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通过四川天府银行网站(www.tf.cn)、投资者服务热线(400-16-96869)和各营业网点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网点联系电话详见四川天府银行网站(www.tf.cn)。
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四川天府银行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客户)与乙方(四川天府银行)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主要条款
1.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对甲方的资金进行运作,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免除银行责任。由甲方承担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产品风险提示书中揭示。乙方提醒甲方注意:请甲方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2.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智能机具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甲方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机具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8.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如甲方不同意上述授权,请不要签署本协议。
9.甲方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0.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甲方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1.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赎回、撤销的单笔理财产品,不同期次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14.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是甲方申请认购/申购的金额,产品如具有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则甲方持有金额应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应以乙方系统记载金额提出赎回、兑付等要求。
15.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相对应的《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等文本及文本中列明的经乙方确认生效的产品约定条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的利益,以减少甲方的损失。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名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名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2.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3.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传档案管理部门,第三联客户留存,各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争议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的相关《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及《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的各项规定,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对于本协议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六、乙方声明
乙方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乙方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为全行客户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a) 四川天府银行理财经理或四川天府银行各营业网点
b) 四川天府银行客户投诉电话:400-16-96869
甲方:(签名)
乙方:(业务章)
日期:
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章程
第一条 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府银行)将向客户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并在产品到期向客户支付理财资金的服务。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客户均可凭有效证件、以合法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向四川天府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理财业务(以下简称理财业务)。
第三条 理财产品相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发行期,是指四川天府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间,至起息日前一日结束。
(二)起息日,是指开始计算理财产品的投资理财收益的日期。
(三)提前终止日,是指四川天府银行或客户按照约定行使提前终止权,以提前结束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日期。
(四)到期日,是指理财产品正常到期日。
(五)存续期,是指理财产品自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六)银行行权终止是指四川天府银行在约定的银行提前终止日终止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四川天府银行在行使提前终止权后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投资理财资金。
(七)客户行权终止是指客户在约定的客户提前终止日终止理财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四川天府银行在客户行使提前终止权确认后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投资理财资金。
(八)到期结清是指在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后,四川天府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客户兑付投资理财资金,并终止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客户在四川天府银行办理理财业务,需指定账户或新开立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四川天府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资金及兑付客户理财投资本金及收益。
第五条 四川天府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机构和理财业务办理时间以具体通告为准。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四川天府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七条 客户通过柜台办理理财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四川天府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四川天府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四川天府银行在理财业务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 四川天府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客户按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办理,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第九条 理财产品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免责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投资者认购的本理财产品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处置,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五)四川天府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四川天府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天府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川天府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详见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体约定为准。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或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甲方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违规行为。
2、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机构投资者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甲方就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测算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的,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从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或划转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在冻结或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甲方指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理财产品说明书》声明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其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7、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相关记录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甲方认可乙方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修改及补充、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重要事项公告等。
9、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则募集期最后一日为产品冷静期,冷静期具体设置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由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10、若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则对于乙方发行的、被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认定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上(即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甲方需前往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认可的营业网点进行购买,但已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当面书面约定过的情况除外。甲方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已有当面书面约定的,即视为同意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后续通过线上渠道向其推介和销售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评级为四级及以上的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其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下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
11、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到期日或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甲方指定账户销户。代理销售机构即为甲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若乙方进行垫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3、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避免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甲方指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的履行,前述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于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本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持有1份,乙方执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方式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款项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乙方系统而提出异议。
3、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名或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
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理销售机构投诉、索赔。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认(申)购或赎回本产品的任何行为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证。
7、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通过乙方官方网站
(www.tf.cn)、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购买、或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最新版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二)协议终止
1、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发生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者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逃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宣布本理财产品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 (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愿投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本协议,并知晓清楚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视为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签署与确认,甲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_____